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单位:浙江省教育委员会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地税发[2003]20号
文 号:[96]浙教计第155号,[96]财预第74号,[96]浙银发第567号
文 号:浙地税发[2003]65号
文 号:浙地税发[2003]50号
发布日期:2003-3-11
发布日期:1996-12-4
发布日期:2003-5-19
发布日期:2003-4-20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教育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国家金库、杭州市区各代理支库,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不发宁波):
各市、地、县(市、区)教委(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分支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除宁波市及所辖各县、市):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费附加的征管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要求,对丝绸、纺织特困企业教育费附加减免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为加快我省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步伐,增加高等教育投入,使我省的高等教育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切实解决高等教育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适当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调整分成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2]3号)要求,省局2002年在《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减少和保留目录》(浙政发[2000]274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削减幅度为35.71%,审批时限提速率为 33.33%,达到了省政府的目标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削减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浙政发[2003]5号)的规定,目前省局保留审批事项19项,其中审批10项、审核7项、核准1项、备案1项。现将省局削减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等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减免程序具体操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一、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调整分成办法的通知》([96]浙教计155号、[96]财预74号、[96]浙银发567号)中第一点第二款“丝绸、纺织特困企业,按规定上缴教育费附加有困难的,报经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后,给予适当减免”的规定,予以废止。
一、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从“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5%提高到4%,对卷烟生产单位,仍执行减半征收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计征额按税额乘中方投资比例确定,由中方负责缴纳。
一、削减项目
附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减免程序具体操作意见》
二、本通知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丝绸、纺织特困企业,按规定上缴教育费附加有困难的,报经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后,给予适当减免。
(一)取消项目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减免程序具体操作意见
二、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教育费附加收入总额的分成比例为:省财政28%,地市财政8%,县[市]财政64%.省财政的28%部分由国库直接划解,就地入省国库;地市财政的8%部分由县[市]财政专项上交。各地要按时足额划解应上交的教育费附加收入。
1、兵役义务费减免;
为保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我省能够顺利实施,并进一步规范、完善相应的减免税审批行为,现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减免程序,提出如下具体操作意见:
三、上交地市财政部分主要用于本地师范院校改善办学条件;上交省财政部分专项用于师范院校改善办学条件和本省地方普通高校的发展。经费安排由省和市、地教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安排。
2、个别建制镇暂缓开征房产税:
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以下称“再就业税收优惠对象”),其具体减免税程序如下: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
3、教育费附加减免(丝绸、纺织特困企业)。
(一)再就业税收优惠对象需要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或企业(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的,应向其主管地征管局或税务所申请并报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 [2003]11号)中规定的相关资料。
编者注:丝绸、纺织特困企业困难减免自2003年3月1日起停止执行详见浙地税发[2003]20号
(二)下放项目
(二)征管局或税务所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主管地方税务局。
1、银行呆、坏帐损失的营业税抵扣;
(三)主管地税局对于征管局或税务所上报的减免税申请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批准3年内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
2、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
(四)再就业税收优惠对象应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国税、地税部门共同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凡经年检合格的,由其主管地税局核准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计提;
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的其他报批程序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4、土地增值税减免;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反馈制度,包括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效果、减免税户数、享受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数、减免税金额等等。各县(市)地税局应分别于当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之前将本县(市)的落实情况报送到各市地税局,各市地税局汇总后,分别于当年7月20日和次年1 月20前将本地区的落实情况上报省地税局相关处室。
5、教育劳务营业税减免;
齐发登录, 三、本意见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此前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政策,因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应予退还,未征税款应予补征。
6、城市房地产税减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日
(三)不列入审批项目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营业税免税项目。
二、保留项目
(一)审批项目
1、年减免税额20万元以上受灾企业所得税减免;
2、属同一地区(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同在一省并跨市县)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总机构管理费计提;
3、同一省范围内集团公司技术开发费计提;
4、当年应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3万元以上(含3万元)需减免的;
5、年减免税额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6、工矿区开征房产税;
7、一个县范围或一种车船的车船使用税减免;
8、工矿区开征土地使用税;
9、行业房产减免房产税;
10、延期缴纳税款(2000年以后国家新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审核项目
1、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征营业税;
2、提高广告费税前扣除计提比例;
3、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4、跨省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计提;
5、跨省集团公司技术开发费计提;
6、年减免税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7、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
(三)核准项目
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四)备案项目
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以上各调整事项,请各地做好衔接工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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