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发[1998]18号
文 号:陕国税发[1998]27号
文 号:闽国税所[1998]14号
文 号:冀国税二发[1998]4号
发布日期:1998-2-6
发布日期:1998-2-27
发布日期:1998-1-24
发布日期:1998-2-20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7]20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减免税审批权限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7]2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7]201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7]2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按省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管理办法》(冀国税二发[1995]59号)执行。
集体金融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集体金融企业,年度减免税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经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查同意,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年度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批。
一、凡集体金融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二、凡集体金融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经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1997年12月30日国税发[1997]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反映,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等集体金融企业减免税审批权限应予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规定,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享受一定时期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为加强宏观调控,保证中央财政收入,有利于征收管理,凡集体金融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集体金融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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