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标题: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部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期限的通知
文 号:琼国税函[2000]32号
文 号:厦地税政二[2000]10号
文 号:琼国税函[1999]36号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0-4-4
发布日期:2000-4-13
发布日期:1999-6-21
文号:琼府[2000]2号
海南富岛化工有限公司: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海南太平洋石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00-1-6
你司《关于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海富化财字[2000]024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1号)有关内容摘转给你们,请结合《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厦委发[1999]18号)的有关规定一并贯彻实施。
贵公司《关于柴油销售应如何计征税款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贵公司所提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复函如下:
执行日期:2000-1-6
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地产地销货物税收管理意见的通知》(琼府办[1998]90号)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地产地销货物比例的审批工作,由企业每年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销售情况和有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一、科研机构从政府或科技主管部门取得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技项目研制费及科技专项费用用于科技研究与开发的,暂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增值税条例及海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规定,地产地销货物是指在海南经济特区内生产,并在本经济特区内市场销售的产品。你公司进口柴油进行销售属贸易行为,不属享受省内生产企业地产地销货物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应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
生效日期:1900-1-1
二、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发[1999]30号)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及产品,可享受《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对国家级和省级新产品享受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税款返还的企业,凭市财政局审批的《新产品增值税返还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其返还的税款不再并入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省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国务院88年国发(1988)26号文件及省政府琼府(1988)27号文件精神为主,主要税收优惠政策仍保留至今。但94年税制改革后,中央对特区税收优惠政策作了部分调整,因此,我省现行税收政策以国家有关税法和最新颁发的有关法规文件执行。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另外,地产地销货物是指在海南经济特区内生产,并在本特区内市场销售的产品,不包括直接出岛或通过商业环节间接出岛的产品。
三、企业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用于改善办学条 件和设立的奖学金、科研基金,以及专项奖励科研、教育工作者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在税前列支。
三、贵公司经营销售柴油业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问题,应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计算出销项税额,并凭有效抵扣凭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正确计算出应纳增值税额后,依法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琼府〔1988〕27号,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以来,对开发建设海南,促进海南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鉴于享受《办法》各项优惠政策的部分企业优惠期已满,为鼓励企业继续投资开发海南,特将延长部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期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此复
四、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性机器设备经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评估增值的,可按固定资产重估价值计提折旧。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一、本通知适用于在海南省内举办并已享受《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且优惠期已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和私营企业。
二OOO年四月四日
二、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在享受《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可继续享受3年财政对该企业技改项目投入或贷款贴息扶持(每年财政扶持总额控制在该企业当年上缴所得税额的50%范围内,下同);经营期限不足15年的,在享受《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可继续享受2年财政对该企业技改项目投入或贷款贴息扶持。
三、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可继续享受2年财政对该企业技改项目投入或贷款贴息扶持。其中,被省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继续享受3年财政对该企业技改项目投入或贷款贴息扶持。经营期限不足10年的,在享受《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可继续享受1年财政对该技改项目投入或贷款贴息扶持。
四、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200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可继续享受1年财政对该企业技改项目投入或贷款贴息扶持。
五、在通什市、东方市及民族自治县利用内外资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举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可继续享受3年财政对该企业技改项目投入或贷款贴息扶持。
六、对享受《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服务性行业的企业及其他开发性的企业,在税收优惠期满后,如被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对被确认的高新技术项目及产品,按《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发〔1999〕30号)所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七、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企业,需先提出延长享受优惠政策期限的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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